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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975     * 贴子主题:天津公安民警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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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9/21 11:26:06
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官员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天津公安局民生平台;为何将我的举报信给被举报人公安河西分局;
我举报的内容是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官员不作为,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为其犯罪分子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我发现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李艳玲等多名民警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和催峥、王东山各类刑事案件时,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民事、刑事案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李艳玲等多名民警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打击报复举报人,私放罪犯,已形成多个枉法案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不作为,以案谋私,还为其犯罪分子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
被举报人;李艳玲等,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户政科;
被举报人;王  前  ,———,公安河西分局户政科;
被举报人;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有关人员,中共党员。
一、举报民警李艳玲等徇私枉法,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
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公安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峥(和张天泰相关)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color=windowt][/color]= 1 \#"#,##0.xxxxxxxxxxxxxxxxxxxx" 1[color=windowt][/color]、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自家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千万,[color=windowt][/color]= 2 \#"#,##0.xxxxxxxxxxxxxxxxxxxx" 2[color=windowt][/color]、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证)[color=windowt][/color]= 3 \#"#,##0.xxxxxxxxxxxxxxxxxxxx" 3[color=windowt][/color]、会计催峥赢利不详。同年4月4日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峥在逃,并通知王东山张葳被抓,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通风报信,民警李艳玲利用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收钱收物。 注:张葳、王东山、李艳玲是校友,张葳刑拘前和王东山在校友会上刚认识了公安河西分局户政科民警李艳玲;
被举报人;李艳玲等,中共党员,天津公安河西分局;被举报人;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催峥,王东山相关案件时民警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录音证据,书证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1、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证)给民警李艳玲等人,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其中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河西分局已查证)向罪犯张葳提供便利,通风报信、串供,(证)帮助犯罪分子张葳逃避法律的制裁;
2、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给张葳私自按排接见、串供;
3、公安局未依法查出;[color=windowt][/color]= 1 \#"#,##0.xxxxxxxxxxxxxxxxxxxx" 1[color=windowt][/color]、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自家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千万,(没查账本、上税情况)[color=windowt][/color]= 2 \#"#,##0.xxxxxxxxxxxxxxxxxxxx" 2[color=windowt][/color]、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气象台桥旁“用公款炒股赢利60多万事实;”
4、公安局未依法查出“张葳用其母亲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5、综合上述,由于腐败民警李艳玲等人的存在和介入,公安河西分局有关人员未依法查证民警李艳玲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公安河西分局有关部门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
二、法官刘毅容在张崴的操纵下充当诉讼肩客,勾结检察官肖名杰私放罪犯张崴
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见检察院,法院举报信)
三、公安河西分局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私放罪犯王东山;(民警录音证据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诈骗犯张崴释放后两个多月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找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
1、诈骗犯张崴卸磨杀驴;以“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万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为由,向公安人员报警,(民警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2、公安人员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假公济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查清王东山犯罪事实后又把王东山给放了;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3、公安河西分局违反了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国务院310号令,至于对涉嫌犯罪及时移送的规定。
四、公安河西分局在审理催峥案件时,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舞弊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2003年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只查证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河西区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判催峥无罪释放,检察院在法官刘毅容和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不依法抗诉,使之诈骗犯催峥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见检察院、法院举报信)
被举报人;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在审理催峥,刑事案件时在张崴的操纵下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公安河西分局在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只查证催峥一点违法、犯罪的一些事实,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2、公安河西分局未依法查出会计催峥在渤海证卷儿童医院旁用公款炒股一事;
3、未依法查出催峥帮助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千万的违法、犯罪事实;
3、公安局依法将催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在张葳的操纵下法院判催峥无罪。
五、天津公安流氓民警李继业以案谋私,打击报复举报人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指使张崴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民警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
2、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民警李继业录音证)
3、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录音证)
4、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造成的,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人,协助诈骗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
5、《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
六、天塔派出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张崴用于以其乔云芳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七、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犯罪问题如下;
自2007年我,多次向公安河西分局纪检举报张崴、张天泰、催峥、王东山及相关民警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河西分局纪检不作为,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天津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八、本案,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贼作父,故意枉法裁判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证明二;本案重审、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证明四;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枉法。
天津公、检、法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形成各类刑事、民事枉法、腐败案件;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3、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已被推翻)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已被推翻)(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因公、检、法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和(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刘卫平同月审理)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张葳败诉)
附: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2005年11月,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法院指使张葳勾结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21、2008年,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是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附; 书证、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见法院、检察院举报信)
2018年1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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