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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40     * 贴子主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帅哥:可乐歼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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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7/11 10:57:53
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天津公安局局长信相答复;
诉求内容包含敏感词语,请注意,
天津市公安局为何不给合法答复,
我多次向西分局纪检举报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李艳玲等多名民警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和催峥、王东山各类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打击报复举报人,私放罪犯,已形成多个枉法案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不作为,官官相护,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和公安局黑恶势力同穿连档裤;
 
我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监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纪检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
被举报人;李艳玲等,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户政科;
被举报人;王  前  ,———,公安河西分局户政科;
被举报人;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有关人员,中共党员。
一、举报民警李艳玲等徇私枉法,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
二、法官刘毅容在张崴的操纵下充当诉讼肩客,勾结检察官肖名杰私放罪犯张崴法院举报信)
三、举报公安河西分局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私放罪犯王东山。民警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民警录音证据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四、公安河西分局在审理催峥案件时,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徇私舞弊
五、法院院长刘毅容指使张葳勾结公安局黑恶势力民警李继业打击报复举报人
民警李继业,王前私闯民宅,利用公权,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在诈骗犯的指使下对举报人利案调查,没有出示合法手续。
六、河西分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张崴用于以其乔云芳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天津公、检、法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形成各类刑事、民事枉法、腐败案件;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3、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已被推翻)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已被推翻)(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因公、检、法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和(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刘卫平同月审理)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张葳败诉)
附: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2005年11月,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法院指使张葳勾结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21、2008年,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是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附; 书证、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 (见法院、检察院举报信)
2018年1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 电话;15922170632
中纪委1F1780B2H8EDE62NVQ54),
天津纪检委15B719G7B1CI2EN588F2),
河西区纪检委15BH19G9707EFUR7F6T3),
天津公安•  :201807091130025973,
,流水号:201807091154563786,
流水号:201807101114353005,
 
:201807110930568317,
您好,流水号:20180711103049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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