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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231     * 贴子主题:原创:辱母杀人案,如何让母亲不“受辱”!

帅哥: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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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9:36:00
[size=5]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size]

[size=5]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size]

[size=5]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size]

[size=5]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size]

[size=5]着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size]

[size=5]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着。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size]

[size=5]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谁伤害了我”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辱母杀人案”的评论中,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size]

[size=5]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size]

[size=5]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size]

[size=5]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size]

[size=5]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成熟”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size]

[size=5]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情怀道德”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size]

[size=5]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size]

[size=5]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应该杀”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size]

[size=5]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size]

[size=5]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22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size]

[size=5]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size]

[size=5]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size]

[size=5]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辱母杀人案”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size]

[size=5]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应该杀”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size]

[size=5]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size]

[size=5]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驴子撞汽车”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否定。[/size]

[size=5]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着作“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善念”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size]

[size=5]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较极端”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毁三观”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size]

[size=5]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催债者”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size]

[size=5]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size]

[size=5]某企业老总评价“头条看多了变脑残”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size]

[size=5]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亲民”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size]

[size=5]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size]

[size=5]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不文明”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size]

[size=5]当大家的目光不再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size]

[size=5]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君子不站危墙之下”的套路“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升级为“相对文明”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size]

[size=5]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size]

[size=5]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size]

[size=5]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size]

[size=5]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size]

[size=5]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辱母杀人案”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size]
[img]/tp/2017/0203/1648017890.jpg[/img]
帅哥:jmlyp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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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10:09:40
如果这件事放在其他国家,他们的法官会怎么判?
笑看人生,喜乐无忧;谦和待人,天地皆宽!
帅哥:修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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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11:13:38
这篇五千多字的文章,从道德层面,剖析于欢案的是是非非和对社会本质的分析阐述。好文越读越有意思。[emb/6]
帅哥:guanzhen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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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12:00:52
感脚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的!!
帅哥:天蓝海蓝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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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14:12:38
文章很长,写这么多也确实不容易,从社会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以至于不由得感慨自己理解能力的有限和想象能力的匮乏,有这么几个问题:
一、第六个阶段应该是我们每个人所向往的和应该达到的终极目标,那时候道德应具有法律的严谨和公平,法律应具有道德的深入和广泛,都已经不是现阶段我们所理解的定义。那个时候,道德和法律已经结合到了一起,法律即是道德,道德亦是法律,可能会有一个新的名词在定义,但是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很向往这样的社会,就像向往从小信仰的主义。
二、文中说道德的这六个阶段不是用来概述社会的,而是用来定义个人的,也就是在社会当中有第一阶段的人,也有第二阶段的人,是共存的。那么,无形当中给社会中的人划分了阶层,就像社会中的贫富、高低、贵贱等不同阶层,无非道德的这几个阶段是从精神、素养、思想品质这种层面来划分的,而其他的则是从物质条件等层面来划分,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就像阶级这个词。不同阶层共同存在,就会有对立,第一阶段的人和第六阶段的人产生对立的时候,谁是谁非,是应该以第一阶段的标准来评判呢,还是以第六阶段的标准来评判呢?这也就需要一个唯一的、公平的标准,就是我们现在应用的并且在不断健全的法律,不断健全是因为还不够公平。看看这六个阶段哪里还有法律的容身之处。
三、本文是针对于欢在当时处境下该不该出手杀人从道德的层面上展开的分析,这个分析是纯理论的。我们的学识告诉我们,宇宙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也包括人的思想意识,思想意识的变化是受主观意念和外界环境刺激所影响的,外界包括看到、听到等所接收到的信息,这种思想意识的变化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善恶只在一念之间”。那么“一念之间”是多长时间?大多数的形容是“电光火石”“刹那之间”等等。设身处地的想想,于欢在当时的情境下,已经忍无可忍的时候,他能在“电光火石”的“刹那之间”,用道德的这六个阶段给自己做完分析吗?不能,那个时候他只能服从于自己的直觉和动物的本能,我想这即使是第六个阶段的人也不应该失去他的本能。
四、文中接近结尾有这样一句话“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我更愿意管这种“清醒”叫冷漠,冷漠是不道德的。所以,正是冷漠才感觉“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道德难道不应该存在吗?那么,道德的第六阶段还是道德吗?不是!
综上所述,摒弃了道德和法律,我们现在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动物世界吗?羔羊还知道跪乳,乌鸦还知道反哺呢!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延续,离不开对公平和正义的坚持和追求。
也许我一个人不能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好,但至少不会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坏,因为我能让自己做个好人!
[img]/tp/2017/0913/1019320287.jpg[/img]
帅哥:歪脖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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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3/28 19:57:38
同意并赞成天蓝版主的见解,中国社会离不法律的维护,同时也离不开道德与伦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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